【港區國安法】林鄭月娥:國安法第43條沒有擴大警權 實施細則有利釋除市民疑慮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0/07/07 10:36

最後更新: 2020/07/07 11:4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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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鄭月娥指,若有人認為擴大警權,是錯誤理解法律。(梁偉榮攝)

《港區國安法》第43條實施細則昨日(6日)刊憲公布,今日(7日)生效,條例賦予警務處國家安全處7項權力。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早(7日)出席行政會議前會見傳媒,她表示,有關權力來自國安法,若有人認為擴大警權是錯誤理解法律,因為法律已賦予國家安全使用有關措施,但為了展示符合國安法下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準則,所以定下有關實施細則,相信可釋除市民的疑慮。

她又指,至少有4項實施措施與現行法律處理其他嚴重罪行的安排相若,但因為其他法律未能包括今次新增涉及國家安全的違法行為,所以將慣常程序在實施細則重新鋪排一次,讓大家更清晰了解,相信時間和事實可以證明。

問及若市民對細則有懷疑違犯自由時可以怎樣辦,林鄭月娥指,法律規定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工作不予公開,不可司法覆核和干涉,所以細則是不能司法覆核。她強調,細則不是賦權而是實施,賦權來自國安法,與其他法律有衝突時亦有凌架性,而她本人和國安委亦會監督警務處和國家安全署進行的工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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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陳子謙